又到一年末,你们企业的年终奖是不是已经提上日程了?面对2018年个税改革,年终奖发放要如何纳税呢?今天我们一起来谈谈!
要点一:
年终奖政策是否废止?
这个问题网上颇有疑问。之所以有此一问,大概是基于新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然而,此规定并不导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废止或者失效。
原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半年奖、季度奖、年终奖皆已跨月,而前二者须并入发放当月,年终奖则单列出来;半年奖、季度奖并未因按月申报而单列出来,同样跨月的年终奖却未纳入当月,则因另有文件规定。如果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就意味着“年终奖”规定不适用;之前不也一样吗?
我的观点是:并非新税法一条规定修改而必然导致文件作废;当然我不是说一定不作废,只是说现在还没有因新税法而作废。
要点二:
10月1日之后发放年终奖,是否适用新标准?
目前明确的是,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说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干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办法计算纳税。这样看来,10月1日之后发放年终奖,应当可以适用新税率和新费用扣除标准。
但这里可能也是有所异议,除了上述基于新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是否导致“国税发[2005]9号”废止或者失效?再一种观点就是,年终奖乃是全年奖金,而新税率表及费用扣除标准10月开始执行,那么年终奖是否可以全年适用?
要点三: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税时,判断当月工资是否比扣除数高时,这个工资包括四险一金吗?
我这样和您解释一下,您即可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这个六万元(月度5000元)是单独于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之外的,保证除了这些支出,还有确定六万元(月度5000元)的生活费用。
全年一次奖金计税也是这个道理,当月工资扣除上述各项之后,看看距离基本生活费用还差多少,再补齐扣除;相当于保证费用标准不打折。
而且,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里用的是“工资薪金所得”,而不是“工资薪金收入”,自然也是指扣除之后。
要点四:
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位负担税款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号)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要点五:
单位负担个税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经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本文件虽然仍然属于“全文有效”)
但此规定值得进一步探讨:假设张三税前工资10000元,扣税745元,那税前认可的“10000元”包含745元;反过来说,张三税后工资9255元,也是扣税745元,那依此规定税前只认可“9255元”,而不包含745元的个税。其实上面只是正算、反算的区别,公司都是为员工拿出10000元,道理完全一样。此处之不得扣除,应是指依照税后工资直接计算个人所得税,则此属于个人支出,包含于“税后工资”之内,相当于“税后工资”视为“税前工资”,则不能重复扣除;而若将“税后工资”依法还原为“税前工资”,则个人所得税包含于“税前工资”之内,自然可以就还原后的包含个人所得税的“税前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特别注意: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起点不是“税后工资”,而是“税前工资”。
注:以上有些观点也是基于个人理解,谨慎起见,实际操作中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昆山注册公司